第776節、戰爭即將開始!
……
秦天深吸一口氣,“怯懦麼?——我走的道,和你的道不同!而且,哈迪斯應該不是‘修道’的吧,而是‘修神’的。”
其實,秦天也是修神的。
修道,那是道傢的思想。
修神,是西方的思想。
哈迪斯,本身就是西方世界的神!
冥界,也本身就是西方世界的神界!!
秦天隻是陰差陽錯地降生在東方世界罷瞭。
不過,挺好的。
華夏,永遠是他的故鄉!
“隨便。”哈迪斯的個性倒是和秦天的有些相似,“你走吧。我隻是想告訴你這些而已!你如果確定瞭真假,想要融合殘魂的時候,再進來便是瞭!”
“隻不過,我需要提醒你一下。魔界路西法的來歷,並非一個孤獨的戰神!他的背後,有著一位至尊神帝在撐腰。那是他的祖父!早在我出生的時代,那個人就存在瞭。”
“作為冥王,肩負的責任和重擔,和常人是完全不同的。”
“最後,祝你好運。”
說完,殘魂化為一縷青煙,飛入瞭那懸浮的棺槨之中。
‘轟隆’地一聲,那石門再次打開瞭。
秦天沒有多想,他快速地走瞭出去,拿著冥王劍,回到瞭前殿。
盤膝坐在這前殿的石案之前,他想著之前那一道殘魂說的話。是真是假?
他不禁翻閱瞭一下‘冥界手札’。
這上面並沒有提到精魄、附魂與殘魂的事情……
殘念,那是可以依靠意念,用自己的靈魂之力,構造出來的一個能量體。這個能量體會隨著時間的推移,慢慢地減弱。
直到殘念的完全消失!
不過,殘念也是可以完全地保護好和滋養起來的。
正如剛才秦天所見到的那個大陣之下,懸浮著的棺槨。
那大陣,與棺槨,都可以涵養殘魂,保證殘念可以獲得源源不斷的靈魂之力,不會消失。
他不敢完全相信那一道殘念說的話。
既然,殘念說,是否融合它,都不會影響到自己的修行,那麼,就等到真正確認他是真的殘念,而不是哈迪斯的主魂,再前去融合他吧。
至於附魂。
秦天想瞭想,雖然附魂的概念沒有,但,剩下的一半倒是和焱帝所說的一樣。他現在的靈魂並不完整!
要想提升到神帝巔峰的境界,看來,必須去找回那些附魂來。
這件事情,秦天也隻是和焱帝談論瞭一次而已。作為一個同樣是生存瞭數百萬年的神帝,太初焱帝十有八.九是知道關於精魄、附魂和殘念的事情的。
他想到此處,便趕緊離開瞭陪葬墓,回到瞭冥界地獄,回到瞭冥王宮之中。
一坐下來,秦天便迫不及待地召喚出太初焱帝來。
太初焱帝一看到秦天,便詢問發生瞭什麼,是否有什麼收獲。
秦天也一五一十地把自己在冥王墓所見到的事情,發現,以及和殘念之間的交流,都告訴瞭太初焱帝。
秦天是完全相信太初焱帝的。這個傢夥,現在可是完全受控制於他的。
而且,要想讓太初焱帝復活,也得靠他!
而想讓太初焱帝的妻子——雪帝復活,更是需要他的幫助才可以。
太初焱帝一聽到‘精魄、附魂、殘念’這一套概念的時候,是震驚的!
“不虧是冥王哈迪斯!”太初焱帝道:“就算是我出生的年代,這一套天之禁術也都失傳瞭!沒有想到,哈迪斯竟然會這樣強大的剝離術!!”
“天之禁術?剝離術?”秦天苦笑道:“我現在就想確定,那個殘念說的是不是真的。他到底是不是殘念~”
“他是不是殘念我不知道。不過,殘念有幾個特點!”太初焱帝道:“殘念是沒有攻擊力的!隻能儲藏一些記憶,附著少量的神力!——而且,殘念很容易受到靈魂之力的幹擾。你若是用靈魂之力幹擾他,攻擊他,他是會很痛苦的!!而且,隨時可能被你打得消失。”
“可是那個地方有陣法!”秦天道。
太初焱帝搖搖頭,“不礙事。陣法隻要不是針對你的靈魂,你感覺你的靈魂沒有受到任何的幹擾,可以正常的釋放出來!那麼,殘念無論是在陣法之下,還是在靈魂之石的保護之下,都是無法阻擋你的攻擊的。——要知道,你若是精魄的話,要想滅掉殘念,真的也隻是一個念頭而已!”
“這麼說,精魄和附魂的事情是真的瞭?”秦天道。
太初焱帝點點頭,“當然是真的!——武神的靈魂,和平凡人的靈魂不一樣。平凡人,講究的是三魂七魄!而飛升武神之後,神格將三魂七魄融合在瞭一起,分為瞭精魄、和附魂。”
“至於殘念,嚴格地說,並不屬於靈魂的一部分!那隻是靈魂之力的生產物而已。數百萬年前,這殘念口頭上的約定俗成,可以算作靈魂的一部分!但卻不是必須的。”
“那個殘念說得沒錯!你身體裡的確是靈魂不完全。”太初焱帝道:“我之前還納悶兒呢,你為什麼靈魂不全,卻可以修煉如此神速!——沒有想到的是,你竟然是在那個‘天之禁術’之下誕生的精魄!!”
“除瞭上限有稍微一些限制之外,正常的修煉,是完全繼承瞭哈迪斯的修煉速度的!而且,更有勝之而無不及啊!”太初焱帝道:“隻是,現在看來,你已經達到瞭這個所謂的‘上限’瞭!”
“嗯,看樣子,我們得加緊時間去把魔界打瞭才行!”秦天道:“要是等到我找到,並且融合完十二大附魂再對付魔界,怕是就真的晚瞭!!——畢竟,他們現在可是全民具有高次元神力的超武神戰士瞭!”
“既然如此的話,那就事不宜遲,你趕緊去聯系凌天神帝、靈霜神帝、墨澤神帝和洛楓神帝吧!”太初焱帝道:“現在的形勢,多讓魔界修煉一天,就是一天的危害!!”
“好!”秦天當機立斷,站瞭起來。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(2/2)
:。: